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不得发生超范围、超预算支出,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 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
2. 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各项费用。
4. 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 能源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6.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7.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8.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9.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劳务性费用,课题完成验收时,支付给专家组的评审鉴定费。
11. 项目聘用非事业编制研究人员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重大重点项目研究的、由课题组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研究人员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等。
12. 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税金、专家咨询费、水电费、维修费、资源占用费等。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事业编制科研人员的工资、奖酬金、各类津贴补贴、各类保险等,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各种福利性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况:
1. 联合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科研经费由资助方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其中的子课题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转拨必须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载明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科研经费数额等。
2. 协议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协议转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及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协作方应承担的科研任务、协作费数额等。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并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财务处对账表不符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不予盖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需在科研合同正式签订之前或科研经费未能及时到达学校账户的情况下,用其他经费预先垫付开展科研工作,应事先填写"垫付使用科研经费情况说明"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待科研合同正式签订、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后,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科研经费转账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项目,财务处不受理其在决算时的账务调整申请。
第二十七条 正式上报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必须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及科研主管部门共同审核通过。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科研经费余额。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规定:"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予以结账。"课题组不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结余经费。
1. 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资金,执行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如国家重点实验室业务费、博士点基金、教育部下拨的民用航天和国防基础科研费等原则上需将全部净结余上缴国库。
2. 没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上缴的纵向科研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6个月内,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的结题验收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财务处按项目负责人设置"纵向科研启动经费",将核定的纵向科研经费结余转入该启动费项目。
3. 项目结题6个月后未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纵向科研经费,财务处凭科研主管部门提供的已结题项目清单冻结其科研结余经费。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启动费"可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日常科研业务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生劳务费、专家评审鉴定费等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施行,学校原纵向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