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圆满完成,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其他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部委、湖北省及武汉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以及从中央、湖北省和武汉市财政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及院(系、所)系、项目负责人在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与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作为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并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纵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决算审计,并配合经费主管部门做好对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所)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充分重视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领导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确保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纵向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按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纵向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纵向科研经费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好纵向科研经费规范管理与服务教师的关系,努力为教师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了有利于院系统筹协调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调动院系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学校支持具备条件院系设立科研经费二级管理机构。二级管理机构的设立由院系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发展院会同财务处进行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在财务处指导、协助下编制科学、合理、内容全面的科研经费预算。纵向科研经费预算须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方可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1. 目标相关性原则: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
2. 政策相符性原则:预算应符合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3. 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应在经济上合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 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2.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是学校财务部门确定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能源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学生劳务费、额外资源占用费、项目聘用非事业编制研究人员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专家咨询费、评审鉴定费及其他相关业务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院(系、所)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但又是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且应当由课题组分担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能源动力费、物业管理费、校园网络资源使用费以及学校直接为课题管理服务所发生的相关业务费等。间接费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正确计提或据实列支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科目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能调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在不超过该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支出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后财务处予以调整;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等而必须对科研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且超过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审核、确认,授权各院(系、所)科研秘书打印"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三联),科研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持"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分配上账、设置网上查询密码(用于随时查询科研经费收支情况)等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对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及类别进行编号、设立经费本(卡)管理,实行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若经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则按到账金额一次性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若是国防纵向科研项目,还提取1%的国防资质体系日常运行费。
第十九条 科研管理费的计提减免,必须经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审查后报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进行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预借发票手续。预借发票的最长时间为3个月,对于资金尚未到账的项目负责人不办理预借第二张发票的手续。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及科学技术发展院每年对逾期未到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向学校提交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