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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与数字化工程学院非定向研究生请假销假制度

    时间:2014-09-0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研究生学风建设,保证研究生做好科研工作,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请假的规定》及《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制定我院非定向研究生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或因事需要暂时离开学校,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请假。

    第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校内须凭校医院诊断证明,校外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事假,由导师签署意见,学工组审批。请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应在学院网下载《水电与数字化工程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时间、事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学工组审批后方可离校,否则视为旷课。

    第五条 研究生由导师外派出差,应在学院网下载《水电与数字化工程学院学生出差登记表》,写明出差人姓名、时间、临时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由导师签署意见并报学工组备案,出差返校后到学工组登记。导师有义务提醒学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销假制度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学院,并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先征得导师同意,由导师向学工组提出。

    第七条 研究生销假需下载《水电与数字化工程学院销假审批表》,由导师和学工组签署知情意见并备案。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大于四学时的按实际课时计,不到四学时的按四学时计。

    第九条 研究生擅自离校造成旷课的,视情节轻重,停发当月或数月研究生补助金。

    第十条 研究生擅自离校造成旷课的,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个学时以下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者,上报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者,上报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者,上报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上报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水电与数字化工程学院非定向研究生请假销假制度(2014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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