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及年限: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2. 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每学年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条 奖励额度:
1. 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2. 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三条 参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第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
主 任:朱宏平、文锋
副主任:李振环、毛勇杰
委 员:何玉明、张仲先、汪华斌、骆汉宾、邹志云、
骆 晶、程建国、马志凤、王政
第五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研究生在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登陆HUB系统完成在线申请,同时交验院系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 申请理由”应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和创新实践成果及发表论文(含题目、期刊名、页码及收录情况)等方面阐述。“ 推荐人”原则上由导师签字。
2.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采用申报材料打分制度,主要包括奖励与荣誉、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科研项目等六个方面;
3.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复选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根据思想素质、学习能力、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答辩表现五个方面进行打分;
4.评选结果在学院主页公示四天,公示期间接受学院师生申诉和质询;
5.公示无异议后,按学校规定时间将评选结果上报校研究生院审查。
第六条 初审评分细则: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至少满足以下6个条件中的两项:
1. 奖励与荣誉(最高10分):根据上一学年表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一项10分;校三好研究生标兵5分;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3分;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2分(可以公示结果为据)。
2. 学习成绩(最高5分):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以研究生教务办出具成绩单为准)。按照专业排名:未曾获国家奖学金参评者,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第四名以后计2分。
3. 科学研究(最高55分):
① 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已公开正式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T2类一篇20分、A类一篇12分、B类一篇8分、C类一篇5分、D类一篇2分、E类及以下不加分。
② 著作: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出版学术专著15分,译著10分,编著8分。
③ 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并宣读论文,境外一次10分,境内一次7分;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一次5分;参加地区性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一次3分;参加学院研究生学术年会、宣读论文并获奖5分。
④ 科研获奖:国家三大奖(自然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项20分;省部级三大奖:一等奖一项15分,二等奖一项10分,三等奖一项8分;地市级奖:一等奖一项6分,二等奖一项4分,三等奖一项2分。科研获奖不分排名先后。
4. 学科竞赛(最高10分):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特等奖及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
5. 创新发明(最高10分):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第四名4分,第五名2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名8分,第二名6分,第三名,4,第四名,3,第五名,2分。
6. 科研项目(最高10分):参加国家级纵向项目,一项8分;省部级纵向项目及学校创新基金项目,一项5分;硕士生参与横向项目5分,博士生参与横向项目3分。以申请书和合同为准,横向项目以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科研报告署名为准(横向项目报告署名中申请者应在学生中排名第一)。
第七条 评选办法和相关规定:
1. 国家奖学金评选由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组成。初评成绩为上述六项成绩的总和。依据初评成绩排序,按学校下达指标数的1:1.2确定进入复评环节的人选。在复评环节,候选人应参加“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按5分钟准备PPT材料),评委平均分值为复评环节成绩。初评成绩按80%计入总成绩,复评环节成绩按20%计入总成绩。
2. 根据总成绩排序确定获奖人选。各项总分值相同时,低年级申请者优先获奖。
3. 参评的各类成果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并应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
4. 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其所有计入初评成绩的材料不得用于再次参评国家奖学金。申报其它专门奖学金使用过的材料,分值折半计算。
5. 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材料弄虚作假经查实,均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并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学金。
6.初评和复评结果均在学院主页上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 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 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5.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7. 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8.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9.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10.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其他说明
1.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不作为国家级荣誉加分项目。
2.关于软件著作权的问题,由于无法清晰界定学生参与程度,不作为加分条件。
3. 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博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应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4. 所有老师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作为加分有效依据。
5. 已投稿或录用但未刊登出版的文章不作为加分条件。
6. 学术交流中参加学术会议所宣读论文为学术论文加分项,取两项中的高分项,不得叠加。会议论文研究生必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宣读者不算。学术会议均需提供会议作报告全景照片。此外参加境外国际会议需提供护照或通行证出入境签注和财务报账凭证,参加境内会议需提供财务报账凭证,或提供会议通知及会议报告程序册。
7. 没有参与纵向项目申请的学生,不能作为项目参与者加分。通过项目发表科研论文时,以论文级别进行加分。
8. 横向项目以提供报告署名为准,学生为第一署名人,若多人参与,设计计算、绘图及审核等由于难以界定,均不认可。
9. 武汉市项目加分比照横向项目。
10. 专利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个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无效。
11. 材料应一次性提交,并附带材料的电子文档。错过提交时间,不予认可。
12. 在进行复评答辩环节中,主要考察学生的思想素质、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等,要求材料简洁明了且全面,忌仅局限于学术。若介绍参与的科研项目方面,则着重介绍本人在其项目中所起作用。
第十条 附则
1. 本细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
|
附件 国家奖学金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