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
发布者:黄劲松 发布时间:2014-10-30 09:24 浏览次数: 次 |
学校各院系、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洪山区国税局认定我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为增值税额的14%,即,6%╳14% =0.84%。现将有关预借科研发票及横向科研经费分配上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方法及实例 由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度,学校通过承担横向科研课题提供应税服务时,作为计税依据的科研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即: 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到账金额/(1+6%) 应交增值税=横向科研经费到账金额/(1+6%)╳6%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14% 实例:一笔横向科研经费到款为10万元,则: 科研事业收入=10/(1+6%)=9.43万元, 应交税金:0.65万元,包括:应交增值税=10/(1+6%)╳6%=0.57万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57╳14%=0.08万元。 二、几点说明 1、办理预借科研发票时,除提供对方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预借科研票据审批表、合同等材料,还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应交增值税金额填写借款单,按应交城建税及附加金额填写报账单。 2、科研经费到款办理分配上账时,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金额填写报账单。 3、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对于需交纳增值税的科研合同,可分配上账的科研事业收入小于科研到款金额。 4、即日起学校财务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洪山区国税局不再接受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财务处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