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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2019年10月修订)

时间:2020-12-22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英译名为“Cent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会为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W1]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华中科技大学,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校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打造高质量的校友组织网络,关心校友的发展并提供服务平台,构建校友与母校发展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W2]

(二)发挥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为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为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发动校友广泛争取办学资源,进一步提升母校教育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四)注重各区域、各行业校友资源的整合,加强对院系、地方(行业)校友会的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华中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原华中理工大学、原同济医科大学、原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及原科技部管理学院)学习、任职或任教过的人员;

(二)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决定机构设立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 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数不超过理事单位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主要校领导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友总会常设办事机构——校友总会秘书处,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其职责为: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与各地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会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华中科技大学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6年12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19年10月2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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