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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须知

时间:2010-12-17 浏览次数:

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应当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

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

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

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


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

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

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

往研究工作及现工作单位情况;并提供依托单位同意本人申请项目

的证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前

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

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

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

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

申请书一并报送。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及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特殊

说明的除外);其中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

学基金项目。
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

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

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一)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本《指南

》、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

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

和本《指南》为准。
(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并注意在申请书

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 资助类别”、“ 亚类说明

”、“ 附注说明”等内容。要求“ 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

中选定;要求“ 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有些项目“ 附

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填写。
(四)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项

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l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

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

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申请代码首位为字母“ L”、‘‘J”的,属于专用申请代码,

仅在申请特殊类型项目时可以选择。如申请代码首位为“ L”的,

仅用于申请NSFC一广东联合基金和NSFC一云南联合基金项目;首位

为“ J”的,仅用于申请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青少年科技

活动、局(室)委托任务等类型项目。如果在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

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类型项目申请时选择了以上的申请代

码将不予接收。
4.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五)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

如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员),其所

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

作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

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

,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该法人

单位公章。1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如本人

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本人签字的纸质

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

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的个人简历部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相的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七)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

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本项目的区别

和联系。
(八)除特殊说明的以外,申请书中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12年1月

;终止年月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一律填写201*年12月。
(九)下载使用新版申请书时,请务必将以前版本的申请书模版文件

全部册除。
三、关于部分类型项目资助政策的重大调整
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不断增加,2011年度自然科学基金委对

部分类型项目的资助强度和资助期限等进行了调整:
1.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60万元/项,资助期限

由3年延长为4年。
2.重点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

由4年延长为5年。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25万元/项,

资助期限仍为3年。其中女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推迟至未满40周岁

[197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男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维持未满

35周岁[197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不变。
4.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50万元/项

,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5.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培育项目"和“ 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强

度分别参照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助强度;资助期限由各重大研

究计划指导专家组确定,详见本《指南》重大研究计划部分说明。
6.科学仪器基础研究研究专款项目: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

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7.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300

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5年。
请申请人注意,上述类型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为全委平均值,各科学

部相关类型项目资助强度可能有所不同,请认真阅读本《指南》各

科学部相关类型项目说明。
四、关于各类型项目介绍及申请的特殊要求
详见本《指南》各类型项目说明。
五、关于依托单位的职责
1.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本《指南》、有关申请的通

知通告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

请工作。
2.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且对

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
3.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

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

当承担《条例》中有关依托单位的相关责任,对该申请人的资格和

信誉负责,同时要求提供依托单位同意该申请人通过本单位申请项

目的证明,加盖公章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六、关于限项申请规定(附后)
七、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
按《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和本《指南》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限项申请规定
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使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准确理解限项申请规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自2011年起对原限项申请规定进行了简化,新规

定如下:
一、各类型项目限项申请规定:申请人(不含主要参与者)同年只能

申请l项同类型项目。
二、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为3项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

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3项:面上项目、重

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指导专

家组调研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项目)、青年

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申请时不限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

款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以及资助期限超过1

年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等。
三、作为负责人限获得1次资助的项目类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四、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的限项申请规定:作为

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限为l项;在保证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为主要参与者

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数量不限。
五、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3项限制的项目类型:创新研究群体

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

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国际(地区)交流项目、

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项目

、委托任务及软课题研究项目、资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委主任基金

项目和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以及项目指南中特殊说明不限项的项

目等。
特殊说明:
1.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申请

,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通过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

担项目,其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
3.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申请项目数量的要求与本限项申请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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