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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时间:2014-10-12 浏览次数: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及年限: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2. 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每学年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条  奖励额度:
    1. 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2. 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三条  参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第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
    主  任:朱宏平、文锋
    副主任:李振环、毛勇杰
    委  员:何玉明、张仲先、汪华斌、骆汉宾、邹志云、 骆  晶、程建国、马志凤、张  宇
第五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研究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应证明及成果展示材料;
    2.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采用申报材料打分制度,主要包括奖励与荣誉、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科研项目等六个方面;
    3.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复选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根据思想素质、学习能力、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答辩表现五个方面进行打分;
    4.评选结果在学院主页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接受学院师生申诉和质询;
    5.公示无异议后,按学校规定时间将评选结果上报校研究生院审查。
第六条  初审评分细则: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至少满足以下6个条件中的两项:
    1. 奖励与荣誉(最高10分):根据上一学年表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一项10分;校三好研究生标兵5分;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3分;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2分(可以公示结果为据)。
    2. 学习成绩(最高5分):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以研究生教务办出具成绩单为准)。按照专业排名:未曾获国家奖学金参评者,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第四名以后计2分。
    3. 科学研究(最高55分):
    ① 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已公开正式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T2类一篇20分、A类一篇12分、B类一篇8分、C类一篇5分、D类一篇2分、E类及以下不加分。
    ② 著作: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出版学术专著15分,译著10分,编著8分。
    ③ 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并宣读论文,境外一次10分,境内一次7分;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一次5分;参加地区性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一次3分;参加学院研究生学术年会、宣读论文并获奖5分。(参加境外国际会议以护照或通行证出入境签注和财务报账凭证为准,参加境内会议以财务报账凭证为准,或提供会议通知及会议报告程序册。)
    ④ 科研获奖:国家三大奖(自然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项20分;省部级三大奖:一等奖一项15分,二等奖一项10分,三等奖一项8分;地市级奖:一等奖一项6分,二等奖一项4分,三等奖一项2分。科研获奖不分排名先后。
    4. 学科竞赛(最高10分):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特等奖及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
    5. 创新发明(最高10分):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第四名4分,第五名2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名8分,第二名6分,第三名,4,第四名,3,第五名,2分。
    6. 科研项目(最高10分):参加国家级纵向项目,一项8分;省部级纵向项目及学校创新基金项目,一项5分;硕士生参与横向项目5分,博士生参与横向项目3分。以申请书和合同为准,横向项目以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科研报告署名为准(横向项目报告署名中申请者应在学生中排名第一)。
第七条  评选办法和相关规定:
    1. 国家奖学金评选由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组成。初评成绩为上述六项成绩的总和。依据初评成绩排序,按学校下达指标数的1:1.2确定进入复评环节的人选。在复评环节,候选人应参加“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按5分钟准备PPT材料),评委平均分值为复评环节成绩。初评成绩按80%计入总成绩,复评环节成绩按20%计入总成绩。
    2. 根据总成绩排序确定获奖人选。各项总分值相同时,低年级申请者优先获奖。
    3. 参评的各类成果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并应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
    4. 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其所有计入初评成绩的材料不得用于再次参评国家奖学金。申报其它专门奖学金使用过的材料,分值折半计算。
    5. 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材料弄虚作假经查实,均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并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学金。
    6.初评和复评结果均在学院主页上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 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 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5.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7. 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8.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9.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10.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其他说明
    1.关于软件著作权的问题,由于无法清晰界定学生参与程度,不作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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