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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投资建设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化解》讲座记录

发布者:黄劲松         发布时间:2017-04-17 10:06         浏览次数:
   4月14日上午10点,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研究生会和华中科技大学iCM协会在西六楼五楼报告厅联合举办了CEM学术论坛暨第十五期土木工程与管理论坛。本次活动邀请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做了一场关于“ PPP项目投资建设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化解”的主题报告。作为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过28年的资深“ 建筑”律师同时也是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客座教授,朱老师在解决建筑工程中疑难法律纠纷问题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本次讲座中,朱律师首先介绍了PPP项目的法律风险,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指出法律风险应当采取主动防范的方式提前化解风险。
   讲座开始,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介绍,朱老师为我们归纳出了PPP项目最大的两个法律风险:1. 政府提供的土地不合规;2.发包人资金不到位。
   第一个案例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案件: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旧村改造引起的诉讼大案。标的高达数亿元人民币。案件主要内容为: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建设合作协议后,按合同约定应当由政府出让的土地因“ 不合法”拆迁问题迟迟不能到位,由此引发合同纠纷。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土地利用涉及城市整体规划与发展,土地的“ 不合法”出让很可能导致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存在疑问,将使政府蒙受巨大损失。从这个案例中得到的启示为:对政府而言,一定要保证土地“ 注入”依法合规;对企业(投资人)而言,一定需要政府出具土地合法的证明。
   第二个案例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案件,因发包方挪用项目投资、建设资金,不能支付工程款,政府部门收回特权期的纠纷案件。朱律师指出,本案中最大的风险就在于BOT框架设计未考虑投资人挪用资金之后怎样处理。根据FIDIC合同得到的启示,对于投资人(发包人)资金不到位问题,可在合同中明确“ 由银行提供担保"来解决。
   结合到我国当前的“ 一带一路”战略,建议PPP模式中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要求制定或修订有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和相应条款;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及时出台管制银行或担保机构的相应规定,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中国工程担保法律制度。
   最后,朱树英先生又重申PPP模式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于框架设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未解决就匆忙签订合同,所以一定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设定化解方案,在法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签订合同。
   对于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而言,解决问题的办法总比问题多!这意味着需要工程管理人员需要树立风险意识,提前识别与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方案。识别风险是一个需要大量工程实践经验的过程,对于没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学生而言,可通过阅读相关工程风险导致的法律纠纷案例来积累风险源,对于每一个风险均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日积月累,总能有所收获!